从西周至今,古代认定婚姻存在的依据有哪三个条件?

2024-11-16 20:24:01 admin

  从西周至今,从西婚约就一直存在,周至也是今古据有件见证和促成人们婚姻的最有效手段和仪式。而古代认定婚姻存在的代认定婚的依依据有三个条件。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姻存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就是个条双方订立的书面婚书。第二种就是从西有证人的私约。就是周至男女双方或者父母有私下的约定。比如我们熟知的今古据有件指腹为婚,娃娃亲等。代认定婚的依第三种就是姻存通过行为来推定。比如女方的个条家人一旦接受男方家的聘礼,就视为下定,从西即便没有婚书,周至也视为婚约存在。今古据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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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西方和古代中国一样,从古希腊开始,都将婚约视为婚姻的必要程序,雅典城邦法律奉行无婚约就无婚姻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正式订立婚约,则婚姻无效。

  到了罗马法时代,婚约是成就婚姻的必要条件,无婚约的男女结合只能视为姘居。那如果违背婚约,女性除了返还聘礼之外,还得支付聘礼价值一到四倍的罚金。

  中国一直到晚清末期和民国早期还在实行婚约法律,根据大理院的司法判例,民事诉讼过程当中,凡是涉及婚姻纠纷的,必须包含婚姻要件。

  尽管婚约不是正式的婚姻,但中国和西方早期的婚约都具有身份法上的强制性,一经缔结婚约就产生身份法上的效力。比如《汉谟拉比法典》就规定,一经订立婚约就不得嫁与他人,而中国传统当中,婚约订立以后双方都不能悔婚。按照《唐律疏议》、《大明律》、《大清律例》这些立法文本规定,一旦认定婚约存在,绝对不能反悔。因此在古代,婚约有着无与伦比的约束力,甚至会在法律上进行强制。那么如果反悔婚约,会有怎样的结局呢?

  虽然历朝历代的法律规定不同,但反悔婚约都将接受惩罚,比如《唐律疏议》记载,婚约订立后立即产生身份法上的效力,任何一方毁约要先挨100大板。如女方的父亲要将女儿另许他人,如果还没结婚的情况下,父亲就要先挨100板子,而后来的订立的婚约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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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女儿的父亲还逼着她上花轿嫁人,那就不是挨板子的问题了,父亲还会面临一年半的徒刑,并且后来订立的婚姻无效,此外还得追回来嫁给第一次订立婚约的男子。这就是所谓的“追还本夫”。

  此时男方若能重新接受还好,如果男方显示出满脸嫌弃,一脸怨恨,不愿意当接盘侠,还要解除婚约,那女方家还得双倍返还彩礼。所以说,在古代如果想要悔婚,特别是女方,不仅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金钱的赔偿,事情结束之后,女子会遭受很大的舆论压力,因此也很难再嫁。

  而如果是男方悔婚,虽然法律的执行方式基本相同,但最后的结局要稍好一些,毕竟男子在古代所承受的社会舆论较小,悔婚之后仍可正常定亲娶妻。总的来说代价会非常的沉重,这也就是古人为何非常重视婚约的原因。

  如今的婚约和古代有着很大的差别。比较之下,现代的民俗和西方立法更接近,虽然将婚约视为一种身份契约,但因为涉及到人身自由,还涉及到人格权保护,所以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现代人即便是订立婚约,也不能进行强制性的结婚,人们有了更多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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