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9年4次发回重审,一个司法怪圈

2024-11-16 17:38:29 admin

(资料图片)


  河南男子胡电杰因“杀人罪”被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次判处死缓,法制发回法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日报发回重审。第五次审理时,年次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重审决定撤回起诉。至此,个司胡电杰被关近9年,但他仍需接受公安局的监视居住,无法提出国家赔偿(11月7日《中国青年报》)。

  从某种程度上看,法制发回法怪经历9年5审的胡电杰“杀人”案,其实可以看作是此前同样发生在河南的著名“赵作海案”的一个翻版。两起案子都以“杀人罪”被起诉,日报但最终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情面前,年次审理两起案子的法院,所秉持的司法原则都是“疑罪从轻”,而非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的“疑罪从无”。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重审“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个司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如此,法制发回法怪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日报胡电杰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以不能径直地改判胡电杰无罪,而固执地深陷反复“上诉—重审—上诉—重审”的拉锯怪圈之中呢?直观地看,答案显然是,虽然两级法院都明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年次但都不愿承担改判胡电杰无罪的司法责任,都选择将“皮球”踢给对方。

  深一层看,重审这一无限“拉锯”、“踢皮球”的个司重审怪圈之所以会形成,事实上也是目前我国不够合理的“发回重审”诉讼制度的一个必然结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显然,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个过于含混不清、缺乏起码节制规范的制度。一方面,究竟何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明确清晰的标准和定义,无形中赋予了二审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可以以此为由“发回重审”,轻松推卸自身裁判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发回重审”也缺乏必要的次数限制,只要二审法院愿意,“一审—上诉—重审”的司法循环几乎可以无限进行下去。

  无疑,这样一种缺乏明确标准、不限次数的发回重审制度,对“有罪推定”是一种助长,为“疑罪从无”制造了障碍,而且在无休止的累诉之中,也会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超期羁押),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损害司法权威,同时在事实上也有违“两审终审”的审判原则——二审法院无限制地简单“发回重审”,实际上等于主动放弃了自身的二审纠错监督责任。

  因此,要彻底避免类似问题,防止一些疑案落入“发回重审”的司法怪圈,确保“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保障诉讼当事人权益、提升司法效率、捍卫司法权威,现行诉讼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必须尽快改进、改革,使其完善,或者明确发回重审标准、严格限制重审的次数,或者可以考虑废止再审中的发回重审制度。 责任编辑:hdwmn_w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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