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不如立法监护老人

2024-11-16 21:54:17 admin

  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后,立法立法老人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专门组织了3场座谈会,惩罚不少法律专家认为,诬赖好心救人者反被诬,救助监护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立法立法老人这也是惩罚一些人想做好事却又不敢的原因之一;据悉,已列入深圳市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诬赖《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拟规定“诬赖救助人,救助监护应受到一定惩罚”。立法立法老人(11月3日《东方早报》)

  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惩罚我并不看好。诬赖“被扶反诬救助人”这样的救助监护事情多发生在老太太、老头子身上,立法立法老人难道中国的惩罚老人都是心术不正、道德品质低劣?“老于世故”“老奸巨猾”的诬赖固然未必没有;但更多的还是身体机能退化,耳不聪目不明,遇事就头脑发蒙,不谈“小心求证”,就在“大胆假设”,错指误认。譬如8月份江苏南通殷红彬“被反诬”事件中,殷红彬就说:“人家又不是30多岁脑筋很灵活的人,都80多岁的老人了,本来就和小孩差不多,头被撞晕了,头脑不清楚也是有的,我还能说什么?”若是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一则,是存心诬赖,还是错指误认,技术上难以认定;二来,怎么个处罚法?七老八十的,关起来?还是罚款(也都已不在工作,农村老人退休金都没有。)?也没什么意思。

  其实,“被扶反诬救助人”,这样的事情即便闹上法庭,只要法官能够坚持民事案件审理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只要确实没撞,救助人完全可以脱身。确实没撞,怎么可能有证据证明撞了呢?8月南通殷红彬“被反诬”或者上月武汉少年张聪“被反诬”事件中,最后都是车载录像或者鉴定还了救助人的清白;但是也不是任何事实真相都能得以还原的;还原不了事实真相的风险,只能由摔倒者、被撞者来承担。一则,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所说:“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一个法官……尤其在民法范围里,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二则,没有任何一个公民应该受到诸如“南京彭宇案”中法官王浩“不是你撞的为何你要扶”那般所谓“常理”的“有罪(过)推定”;三则,也能倒逼家属或者社会机构如养老院更好的尽到对老人的赡养或护理责任。

  与其立法惩罚诬赖救助人,我看倒不如立法监护老人。所谓监护,原意是指:对由于精神、身体状况、智力及年龄等原因在法律上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德国有《照顾法》,美国也有《永久性代理权授予法》;但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对象,却只有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智障患者三种,身体机能退化的年迈老人却不在其中。倘是立法监护老人,老人少上街或者上街多有人陪护,一则,出现摔倒、被撞这样的事情的几率应该会大大降低;二则,即便就是被撞,陪护的人总不至于也那样耳不聪目不明,临事发蒙,错指误认,也变于保留、搜集相关证据;三则,这也契合于我国社会老龄化状况日益加剧的现实需要,既是与国际接轨,也是与时而俱进。(作者:于立生)

责任编辑:hdwmn_c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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