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怎么来的?它对明朝及后世有什么意义?

2024-11-16 21:58:35 admin

  《大明律》是大明对明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朝及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后世发展,变通了体例,有什意义调整了刑名,大明对明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朝及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后世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有什意义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大明对明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朝及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的后世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有什意义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大明对明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朝及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后世发展。

image.png

  简介

  《大明律》,是明朝的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八议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

  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

  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明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其中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image.png

  《大明律》在明代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制定过程是吴元年(1367)十月,明太祖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

  洪武七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由于明太祖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友链


  • 文章

    59

  • 浏览

    51

  • 获赞

    935

赞一个、收藏了!

分享给朋友看看这篇文章

热门推荐